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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东穿透核查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证监会:将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2021-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IPO股东穿透核查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证监会:将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月28日表示,在IPO股东穿透核查中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证监会将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发言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改革红利不断释放,越来越多投资者参与到拟上市企业投资活动中,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资本支持。证监会在倡导合法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同时,也关注到有的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有的突击入股、低价入股获取不当利益。

在多年监管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发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续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为将监管实践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专门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重申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要求,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进一步明确了对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

发言人说,《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了积极效果。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的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要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