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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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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21-050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1)琼0108民初3219号、(2021)琼0108 民初3220号案件一审判决;(2021)琼0108民初3218号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9,477,636.8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中(2021)琼0108民初3218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本次诉讼整体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原股东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综开公司”)和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集团”)未办理出资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相关出资资产过户到酒店公司名下。 对此,酒店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美兰区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琼0108民初3218号、(2021)琼0108民初3219号及(2021)琼0108民初3220号。

2021年3月23日,公司公告收到美兰区法院出具的针对上述三项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件定于2021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其中(2021)琼0108民初3219号、(2021)琼0108民初3220号案件已于2021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21年5月27日,公司公告收到美兰区法院出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琼0108民初3218号】,该案件定于2021年6月18日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 号)、《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1号、临2021-049号)。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美兰区法院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8民初3219号】,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68号门厅西餐厅(产权证号:HK483559)、门厅1-3层、沪江春第三层(产权证号:HK483561)、门卫,制服房(产权证号:HK483562)、南楼附楼二层(产权证号:HK483563)、南北主楼第13层(产权证号:HK483565)、北楼十二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74号)、厨房(六角楼二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76号)、北楼一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713号)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应的土地分摊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15)第001733号】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147,448.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8民初322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68号北裙房1-2层,走廊(产权证号:HK487510)、南楼三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87号)、南楼第三、四层歌舞厅,1-3层楼梯,六角楼第三层(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90号)、健身房(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491号)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

2、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68号使用权面积为16,299.2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15)第001733号】中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HK487510、海房字第39487号,海房字第39490号,海房字第39491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147,223.5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中(2021)琼0108民初3218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本次诉讼整体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

报备文件 :

1、《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8民初3219号】;

2、《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8民初3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