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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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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1年7月2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0日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A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收取的赎回费,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A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C

注:A类、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A类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如未来开通转换业务,届时已管理人公告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开通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未来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流程,适用人群,费率优惠等要求届时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直销机构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代销机构包括:

A类份额: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咨询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咨询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咨询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咨询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C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未来增加C类份额代销机构,将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7月22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2021年7月22日同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对于本集合计划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进行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则若有变化,本公司另行公告。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25,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0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增加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21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经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协商,上述机构将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份额代码:860033)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销售业务办理途径

上述机构拟自2021年7月22日起办理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销售业务。

具体上线时间以上述机构的安排为准,关于费率优惠活动,敬请投资者留意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优惠规则以上述机构的安排为准。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办理途径、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 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蚂蚁或光证资管直销渠道申购本公司旗下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3、 适用产品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份额代码:860033)。

4、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蚂蚁开通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具体业务时间、相关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请遵循蚂蚁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渠道开通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时间、相关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请遵循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产品费率优惠情况请详见本公司官网2019年12月13日公告。

三、 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咨询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咨询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集合计划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集合计划前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听取销售机构的适当性意见,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