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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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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1-041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晓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梁晓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梁晓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梁晓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进行良好的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梁晓伟先生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梁晓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岳硅材

股票代码:3008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达路以南、扎西路以西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1层117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9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7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 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长石投资因金融合同纠纷案,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230号之一,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84,074,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占长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4162%)被司法划转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致。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因司法裁定等情况被动减持股票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长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其中首发前限售股90,0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925,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傅军、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长石投资所持上市公司首发前限售股90,000,000股进行拍卖。拍卖流拍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230号之一,将其中84,074,598股过户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下。受让方仍应遵守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并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长石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25,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9%。

上述减持前后,长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石投资股份5,925,402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0.49%,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信息外,自本被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7月2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电话:0533-8514338

联系人:张秀磊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