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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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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纠纷多 独立判断是关键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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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张先生于2019年通过A居间公司介绍在B期货公司处开立了期货账户。开户后,张先生按照A居间公司工作人员买入卖出指令进行期货交易后产生了严重亏损。投资者认为B期货公司与A居间公司联合诱骗其进行期货交易,造成了损失,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山西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B期货公司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1)在投资者开户过程中,B期货公司是否严格执行适当性相关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2)B期货公司是否存在与A居间公司合谋对投资者诱导交易的行为;(3)B期货公司是否根据居间协议约定对A居间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

三、调解过程

接到该调解申请后,调解工作站按照中证资本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规则,在征询B期货公司调解意愿后,由纠纷双方当事人选定三名调解员正式开展调解工作。鉴于A居间公司与本纠纷的关联性,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征询A居间公司意见,调解工作站将A居间公司增列为本纠纷当事人。

经调解员研判,本纠纷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本纠纷发生时,期货居间业务缺乏刚性约束;二是本纠纷涉及三方主体,B期货公司与A居间公司均认为自身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且B期货公司已依约对A居间公司完成返佣,无法对A居间公司的行为继续进行约束;三是投资者情绪激动、态度强硬,且要求惩罚性赔偿;四是本纠纷发生于疫情期间,缺少面对面沟通的现实条件。

为了化解该纠纷,调解员先后5次通过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在线调解系统与投资者进行了远程视频沟通,从向投资者了解纠纷过程及本人诉求开始,循序渐进地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史、解答投资者本纠纷项下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亏损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无相关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告知其诉讼可能会出现的法律后果。对投资者既动之以情,表明调解工作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消除投资者对立情绪;又晓之以理,从法律角度就纠纷性质和各种维权途径利弊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最终三方达成共识:一方面,A居间公司存在违规不当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投资者具有多年炒股经验,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性有最基本的认知,故其跟单操作存在相应过错;另外,投资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即使未来走向诉讼,其结果也未必乐观。基于以上共识,投资者态度有所缓和,最终同意了B期货公司和A居间公司共同提出的和解方案。

四、案例启示

近年来,调解工作站遇到的期货纠纷多是由期货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居间本身的行为所引发。期货居间行业长期缺乏高阶法规规制,亦无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与此同时,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规范管理约束力有限,居间人的违法成本低。为避免此类纠纷继续发生,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优化:

一是继续强化“买者自负”的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在进行市场投资时应多一分谨慎,切勿盲目听信任何人的“荐股”或者“喊单”。通过加强投资者风险警示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分析,独立思考,理性投资。

二是继续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如上所述,相关制度漏洞往往是期货居间公司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市场亟待相关成文法律的公布实施来填补制度空白。可喜的是,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问题,正在加紧完善期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其中,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日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期货法的立法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中证山西调解工作站调解员胡玉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