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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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1-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4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69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7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对中孚实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4公告),表决期限已届满,管理人已完成计票工作,现将相关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3户,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12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比例为92.31%,已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为1,583,651,998.8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665,550,189.72元的95.08%,已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526户,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507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比例为96.39%,已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为10,601,966,507.19元,占普通债权总额14,651,123,072.83元的72.36%,已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孚实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分别作出(2020)豫01破申122号、(2020)豫01破申123号、(2020)豫01破申124号、(2020)豫01破申146号、(2020)豫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70号公告。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7月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分别召开,各公司债权人会议对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5公告),现将相关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公司部分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期限已届满,各公司管理人已完成计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债权人均分为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各公司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中孚电力重整计划、中孚铝业重整计划、中孚炭素重整计划、林丰铝电重整计划、安阳高晶重整计划已经各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风险提示

(一)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的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与后续执行情况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