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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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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1-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1-05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4日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庄占龙 苏芳 黄国荣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向潜 陈朝 林希胜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庄汉鹏 兰小华 许晓峰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程晓宇 杜艳丽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引进深圳市松禾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松禾龙达)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庄占龙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引进深圳市松禾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松禾龙达)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庄占龙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年3月24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1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1年7月29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华兴专字[2021]21009370018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28日止,保荐机构天风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共收到22名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99,983.81元。

2021年7月29日,天风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1年7月29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9370026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29日15时止,太龙照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222,83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7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99,983.8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832,096.76元,太龙照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3,167,887.05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1,222,83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91,945,048.05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18.79元/股,因此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352,315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1,222,83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7月1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8.79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7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5.32%。

(四)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83.81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3,167,887.05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19.79元/股,发行股数21,222,839股,募集资金总额419,999,983.81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6月10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69名。前述69名投资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14名投资者,20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以及截至2021年5月31日收市后前20大股东(剔除关联关系)。

在2021年6月10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2021年7月21日9:00),新增44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述113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上述新增投资者名单如下:

天风证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过程及发送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太龙照明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1年7月21日上午9:00-12: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31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其中2名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缴付保证金,其余29名投资者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79元/股,发行股数为21,222,83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83.81元。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经天风证券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22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UBS AG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QF2003EUS001

地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zerland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1,013,725.8757万元

3、黄聚金

姓名:黄聚金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4、上海中道优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中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5、蔡明雅

姓名:蔡明雅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6、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晖鸿牛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码:SQS255

管理人: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该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丹枫路1075号雪峰银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江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7、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RQF2011HKS008

地址:中国香港交易广场一期48楼

8、徐海飞

姓名:徐海飞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9、许晓坪

姓名:许晓坪

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10、福建省元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元诚时代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码:SNN770

管理人:福建省元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该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A栋1009

法定代表人:李焕炘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不含信托业务及其他需经前置许可的金融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11、陈景珍

姓名:陈景珍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

12、胥传容

姓名:陈景珍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13、黄梅珍

姓名:黄梅珍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

14、林继游

姓名:林继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15、张豪杰

姓名:张豪杰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16、郑淑华

姓名:郑淑华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17、吴玉妹

姓名:吴玉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18、陈冠旭

姓名:陈冠旭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

19、李玉芳

姓名:李玉芳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

20、杨莉青

姓名:杨莉青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21、漳州开发区招科创新生态智慧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59号招商大厦4楼4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招商招科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业务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万元

2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最终获配的22个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黄聚金、蔡明雅、徐海飞、许晓坪、陈景珍、胥传容、黄梅珍、林继游、张豪杰、郑淑华、吴玉妹、陈冠旭、李玉芳和杨莉青为自然人,上海中道优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 UBS AG、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上述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7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晖鸿牛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省元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元诚时代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漳州开发区招科创新生态智慧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或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经核查,上述2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保荐代表人:徐建豪、陈华

项目组成员:吴熠昊、郑皓、曹舰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8815299

传 真:021-6881531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黄晓莉、姚继伟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联系电话:010-85191300

传 真:010-85191350

(三)审计、验资机构

名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林宝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见生、江玲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6F-9F

联系电话:0591-87852574

传真:0591-87840354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模拟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发行后前十名股东以登记结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1,222,83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持有博思达资产组100%股权,从而切入电子元器件代理分销业务,实现“商业照明+半导体分销”双主业并行发展。

公司将保持博思达资产组现有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并使博思达在业绩考核期内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公司和博思达资产组将在交易完成后就人力、财务、法务、内审等管理职能及品牌使用和客户管理等其他事宜达成整合,有利于上市公司抓住半导体行业的发展机遇,更好地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 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3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发行条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票认购协议》等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人数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付;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徐建豪 陈华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黄晓莉 姚继伟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宝明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见生 江玲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宝明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见生 江玲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说明;

5、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