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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出台系列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等予以支持

2021-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双碳建设

财政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新能源车

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一是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

碳交易机制

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为新能源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 李苑 ○编辑 林坚

财政部近期公开一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分建议的答复,透露了下一步财政对双碳建设、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环保等市场关注的热点领域的支持方向。

正牵头起草指导意见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中透露,财政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继续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0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一是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相关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行业发展需要等,自主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按程序申请获得支持。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方式,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正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按照要求,财政部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以奖代补”方式,选择部分城市群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示范期暂定四年。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07号建议的答复》中透露,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重点支持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应用场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

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65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回应称,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开展第二批示范应用申报工作,以及在试点城市基础上,逐步选取京沪、陇海等铁路沿线和骨干高速公路开展试点等建议,将结合示范应用实施效果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等统筹研究考虑。

进一步完善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早自2006年起,我国就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于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后补贴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截至当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补贴资金超过6000亿元。

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42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为新能源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绿证核发,并建设运行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开展绿证的交易组织工作。目前支持单向挂牌和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绿证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支付,也可以自行协商线下支付,全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绿证交易。截至目前,我国绿证累计核发数量超过2800万个,累计认购数量超过7.4万个。

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11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初步设想,基金作为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管理,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3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还表示,对地方大气、水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支持,中央财政在安排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各地污染防治任务的差异性,按照任务量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对防治任务重、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