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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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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3版)

近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主体签署了《委托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各募投项目实施相关主体委托上市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外支付募投项目投资款项;上市公司根据收款方出具的《代付收款同意函》,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款项支付。上市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代募投项目实施相关主体支付前述各募投项目资金,视同上市公司对前述各方的借款。

鉴于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主体签署了《委托付款协议》,经协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主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方环能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之“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技改及垃圾车辆购置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3: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方环能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之“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4: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方环能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之“青岛十方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5:济南稼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济南稼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肥资源化循环利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6:惠民县大朴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民县大朴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利用扩建项目”实施主体)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1、在甲方1、乙方、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甲方2)、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甲方3)、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甲方4)、济南稼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5)、惠民县大朴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甲方6)与上市公司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为共同甲方,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和甲方6合称“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款“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160188000204562,截至2021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239,9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十方环能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济南稼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肥资源化循环利用生产建设项目’和‘惠民县大朴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利用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补充修订为:

“甲方1已在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160188000204562,截至2021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239,9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十方环能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2、甲方3和甲方4,甲方2之‘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技改及垃圾车辆购置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66,300,000.00元,甲方3之‘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6,700,000.00元,甲方4之‘青岛十方餐厨垃圾处理技改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1,900,000.00元,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114,900,000.00元)、‘济南稼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肥资源化循环利用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5,拟使用募集资金69,000,000.00元)和‘惠民县大朴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利用扩建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6,拟使用募集资金56,000,000.00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甲方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依据相应权限)审议通过、甲方1独立董事出具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丙方出具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外,甲方1仅能按照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依前述对应募投项目规定的金额代付募投项目资金,各募投项目代付资金不得超过该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乙方为前述各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亦不能超过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各对应募投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款甲方联系方式由“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补充修订为“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甲方2)、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甲方3)、青岛十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甲方4)、济南稼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5)、惠民县大朴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甲方6)”。

4、本补充协议是对甲方1、乙方和丙方于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修订与补充,冲突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上述第一款、第十二款补充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不调整。

5、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127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文件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与解释第14号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新租赁准则变更的具体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2021年1月1日。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规定,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解释第14号变更的具体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变更原因: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并要求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变更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4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所适用的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明确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取得收入时,例如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或者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一收入》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一一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PPP项目资产,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现有承租资产情况,承租业务符合短期租赁条件的,继续按现有模式将租金计入支出;租期超过一年的承租业务,则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同时,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在编制2021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解释第14号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解释第14号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第14号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前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第14号。执行解释第14号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128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为140,2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5%,实际已发生担保额度为58,520.98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1,520.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9.39%。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并购贷款及担保事项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清热力”)为顺利完成对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力”)的后续股转款支付事项,拟向股份制银行A或银行B申请不超过29,700万元并购贷款,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9日分别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1月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为其提供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0)等相关公告。

二、并购贷款及担保进展情况

现北清热力拟申请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办理8,000万元并购贷款,用于支付现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新城热力部分股权款,此次贷款事项北清热力以其持有的新城热力20.02%股权质押担保,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承诺共同还款义务将一直履行至该笔债务结清。

公司本次申请并购贷款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贷款金额在前次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1、《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光大银行;

借款人:北清热力;

共同还款人:上市公司;

贷款金额:8,000万元;

贷款期限:4年;

担保方式:北清热力以其持有的新城热力的20.02%股权质押担保;

其他主要条款:北清热力与上市公司为本笔借款的共同还款人。

2、《债务加入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光大银行;

债务人(乙方):北清热力;

债务人(丙方):上市公司;

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范围:债务加入范围为基于甲、乙双方所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应由乙方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并购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或其他应付的其他款项的义务;

如本笔债务到期后,乙方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进行还款安排变更,丙方将继续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并配合做好后续变更相关手续;

债务加入的方式: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的共同还款责任;

债务加入期限:丙方债务加入之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生效,且在上述债权未全部结清前不得撤销承诺;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未尽事项均参照《并购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四、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前期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为140,2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5%,实际已发生担保额度为58,520.98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1,520.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9.39%。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