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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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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2021-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5,512,275股减少至4,999,975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5.51%减少至4.99%。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新能源”)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力合新能源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力合新能源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数量合计51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23%。本次权益变动后,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999,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3、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力合新能源系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涉及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5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 于2021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总额360.00万股的2.78%,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0.10%。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19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卢国建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长卢国建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8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简称 :芯海科技

股票代码 :68859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B区310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0层1001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1年9月28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芯海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B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冯杰

注册资本:17,385.8088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6837X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含证券等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2012-03-05至2022-03-04

股东名称: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爱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祥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长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合科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0层10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力合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财务需求及安排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深圳力合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其在芯海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所持有的芯海科技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512,27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5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由5,512,275股减少至4,999,975股,持股比例由5.51%减少至4.9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减持芯海科技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力合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3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

问询函回复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将书面回复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