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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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2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2日(星期二),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81,921,119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5.01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81,9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119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1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041,119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5.6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7,0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5.58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1,119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19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2,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93%;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2,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93%;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0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2,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93%;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昕律师、徐逍影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汇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