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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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

2021-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9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及第九届监事会的任期将于 2021 年10月23日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将延期举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公司将尽快推进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直至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延期换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9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三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91),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四的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民事起诉状》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13150号《民事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22,642,890.4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阴支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高包装(被告二)、澄星集团(被告三)、李兴(被告四)、缪维芬(被告五)

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10月13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1924284.42元及以40106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80000元;二、判令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一名下登记编号32022020023539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9032.653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建设银行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