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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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2021-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96 证券简称:恒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3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65,111,083.68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7号),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295,561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932,43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6,899,907.6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44,301.9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2,055,605.68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验字(2021)第07410号)。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4,583,788.9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4,844,301.96元,其中截至2021年8月31日止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527,294.7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了《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众会字(2021)第07972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1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5,111,083.6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64,583,788.93元以及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527,294.75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恒为科技公司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反映了恒为科技公司截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为科技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上网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