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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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 04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1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0日以电话和送达相结合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董事王凯先生、刘化霜先生,独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毛凌霄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联东先生召集和主持,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为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支持贵州新时代希望工程事业,为乡村教师赋能、为乡村少年圆梦,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贵酒公司向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2000万元,用于贵州希望实验学校“壮苗计划”和“星星计划”公益项目。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人,代表股份1,019,49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113,000,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03人,代表股份1,132,490,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2,474,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票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2.00《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2,474,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票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