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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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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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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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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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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等)
    2006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S*ST棱光     证券代码:600629        编号:临2006—41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公司(申请执行人)就原第一大股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于2006年7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民事诉状,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执行,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06年8月9日、200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2006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905号~907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6)沪一中执字第90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37989883.13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959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31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已停止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18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2006)沪一中执字第90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7153686.34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78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32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已停止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18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2006)沪一中执字第90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43702722.81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524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33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恒通公司因涉案众多,已停止经营,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永通公司因在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通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目前尚未清算完毕,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18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ST棱光     证券代码:600629     编号:临2006—42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欠工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的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公司质量,解决公司的资金被占用问题,公司董事会曾多次开会研究公司资金被原第一大股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集团”)占用问题,并形成决议,决定对恒通集团及其子公司提起诉讼。

      截止2006年6月30日,恒通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占用本公司人民币288,959,626.28元。

      为落实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恒通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问题。2006年7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受理了相关的三个案件(涉及金额288,846,292.28元),于2006年9月14日、2006年9月21日开庭审理该等案件。2006年9月26日,法院对三个案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因恒通集团未能在调解期限内偿还公司欠款,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905号~90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的公司“临2006-41”号公告。

      另外,公司已对珠海众友基金会欠款113,334.00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但尚未判决。

      由于法院下达了终结裁定,公司与之相关的清欠程序已经结束。但公司将依据《债权申请执行凭证》赋予的权力,继续查寻恒通集团的财产线索,一旦获得线索,公司将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