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
(2)起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以清偿债务。
二、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0、16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
(3)起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5、186、18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白江、东洲村蝴蝶岭宏泰工业区(现地址:新塘镇宝龙路1号)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增国用(2004)第B0400162、B0400163号,面积分别为:13657平方米、10861平方米]。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白江、东洲村蝴蝶岭宏泰工业区(现地址:新塘镇宝龙路1号)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增国用(2004)第B0400162、B0400163号,面积分别为:13657平方米、10861平方米]以清偿债务。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