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5日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47,628,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1.9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40,65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4.3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6,976,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61%。公司5名董事、1 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在青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顾宏言先生代为主持。公司聘请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技术开发中心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2006年11月30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变更技术开发中心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公告》);
同意47,628,62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7,628,62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聘请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