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第一项及第四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
3、本次会议第一项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5日上午10:00 在浙江省平湖市圣雷克大酒店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六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17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公司股东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互保事宜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88,5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二)审议通过《出资1亿元人民币在上海设立100%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0,0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投资26000万元进行15万吨高档牛皮技改项目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0,0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50,000,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