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董事会接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委托,负责办理临时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拟于2007年1月29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
1、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公司董事会仅对公司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工大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以下简称“本函”)。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征集投票权行为以无偿方式进行,征集人所有信息均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且本次征集行为完全基于征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所发布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全体成员保证不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重要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征集函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发表任何意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记载不实陈述。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股东会议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仅对2007年1月29日召开的工大高新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设立。相关股东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 )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07年1月25日-2007年1月29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7年1月18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四)会议审议事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方案除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加了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赞成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须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八)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四、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召集人系经2005年6月8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4届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人,任期自2005年6月9日至2008年6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交易所等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作为召集人,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向公司股东征集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五、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止2007年1月18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7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29日(正常工作日每日9:00-17: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活动。
4、征集程序:
截止2007年1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工大高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召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函附件确认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通过最近年度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能清晰辨认。
法人股东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2)委托投票的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需由股东本人签署)。所有的复印件均须能清晰辨认。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则该等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第三步: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及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后,应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截止前,将前述文件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本征集函指定地址。其中,采取专人送达的,以本征集函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日为送达日;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本征集函指定签收人签署回单视为送达日。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未在本征集函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由于投寄差错,造成有关文件未能于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也视为无效。
第三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以下规则审核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投票事宜。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为有效:
①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规定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内送达指定地址;
②股东已按本函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③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5、其他
①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的,或者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消对召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召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征集时间截止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③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④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多选,则视为该授权委托事项无效;未作选择的,应明确表示征集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否则视为该授权委托事项无效。
⑤公司将聘请律师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六、征集人就征集事项的投票建议及理由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彻底解决公司股权分置的问题,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方案的内容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由于中小股东亲临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行使股东权利成本较高,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征集人特发出本征集函。征集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工大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并将按照股东的具体指示代理行使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1、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载有公司董事会盖章的投票委托征集函正本
八、签署
征集人已经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征集函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了详细审查,本征集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征集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本表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公司/本人有权按《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确定的程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本公司/本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但除非在征集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委托,否则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07年1月29日召开的审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
(注:请对上述审议事项根据授权委托人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则视为该授权委托事项无效;未作选择的,应明确表示征集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否则视为该授权委托事项无效。)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
(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