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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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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松管制:发展农村“低级”金融形式
    求变之时需强化全球化视野
    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与国际接轨
    政府强制征重税 是对法律的践踏
    新一轮税制改革 凸现“公平”原则
    钢盔是医患关系恶化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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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轮税制改革 凸现“公平”原则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长安

      

      税收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前不久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决策层提出了明年经济增长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思路。因此,要保证国民经济走上和谐发展的轨道,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就势在必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税制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从而在维护社会公平和保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税收快速增长的同时,公共财政的支出却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自从1994年开始实行现行税制以来,中国税收始终处于持续高速增长状态。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已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2004年、2005年中国税收收入增幅连续两年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而今年1-9月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收额首次突破5000亿元人民币。据此测算,今年中国税收收入总规模会突破3.8万亿元人民币,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至少会达到7000亿元。

      与此同时,我国的公共财政支出虽然在数量上也有了很大的增长,但结构性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特别是在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支出方面,不仅存在着总量上的相对不足,而且结构上的分配也不尽合理。就以教育投入为例,目前我国教育的财政投入占GDP的比重连3%都没有,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明显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更令人担心的是,近几年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比重不仅没有上升,甚至还出现了连续下降的不良局面。

      其次,税负过重和中外税负的不平等抑制了国内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其实,从宏观税负上来看,我国的税收负担似乎并不太重。从税收占GDP比例来看,我国这一比例不但比大多数发达国家、就是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我国2005年GDP为182321亿元,税收收入为30866万元。依此计算,我国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6.93%,比上一年度提高不到一个百分点。2005年我国宏观税负低于所有30个经合组织国家200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

      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不均衡和不公平。一方面,现行税制在几个主要税种方面的法定税负明显偏重,特别是中国已实行多年的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等等。由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遵循“保持原税负”的原则,随着征管的加强,过去的法定税负显得偏高。比如当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占到整个税收收入2/3。如果这两个税种不动,整个税制改革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启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不久前福布斯发布的 “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 上,中国被排到了第二的位置。

      税负不公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扣除标准三大不公平,让内资企业承担着比外资企业更加沉重的税负。

      最后,现行的税制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目前,我国已经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方面采取了实际措施,但是,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是城市居民的“专利”,农民的收入几乎还进入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范畴。起征点的改变可以说与农民基本上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显然不可能由此而得到实质改变。

      另外,在调节诸如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暴利”行业的时候,现行的税制依然显得“力不从心”。这不仅无法遏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也难以保证资源开发的有效利用。以资源税为例,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在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用税收政策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资源税税率严重偏低,基本上只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这是造成我国目前资源过度消费、浪费严重的根源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近段时间以来,我国明显地加大了税制改革的力度。比如今年以来,我国在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完善消费税制、全面取消农业税、改革资源税等方面都已经采取了实质性的措施,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也已明确,内资、外资税率统一为25%。

      税制改革只有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作用,也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