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对北京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进展
2006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公司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
2、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八百三十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1999年10月2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八百三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定期存款五年期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000年,公司出资830万元、代北京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后划分为北京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公司)偿还其结欠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科信公司)的相应债务、以换取北京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科信公司拥有的952万股入股权。因对方原因该入股权长期未能得到落实,2006年6月27日,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公司830万元的出资额及利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代北京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北京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科信公司债务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有效,所以公司对北京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要求不予支持;但认为,公司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签定的入股协议,因中科信公司违约,应于解除,现判由中科信公司返还公司已经代付的股东出资830万元及利息。
二、公司对福建好美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好美佳公司)的诉讼进展情况
2006年12月中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好美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西滨佳缘”商品房(12套)、店面(9间)及车位(27个)交付青山纸业公司;
2、被告好美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手续提供给原告青山纸业公司;
3、被告好美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山纸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220023.9元;
4、驳回反诉原告好美家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7487由原告青山纸业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好美家公司负担67487元;反诉费人民币25236元由反诉原告好美家公司负担。
2004年前,公司与福州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后改为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因借款及资金往来形成债权债务。2004年6月18日,公司与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债权债务冲抵确认书》及《补充协议》,确认由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西滨佳缘部份商品房转让给公司,以冲抵部分欠款;2005年4月27日,公司与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签署《债权债务冲抵确认书》及《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以上情况。但被告始终以各种原因拖拉不办,拒绝交付房产,为此,2006年6月28日,公司委托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交付上述房产并提供产权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承担逾期交房的利息等。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积极关注上述两个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