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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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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员工违规 客户找谁索赔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券商员工违规操作给我造成损害,我该怎么办?是直接向该员工索赔?还是向券商索赔?还是两者都可以?

      上海 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她的法定代表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如果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标准有二:第一,行为人是否与此单位具有实际上的雇佣关系或其他工作关系;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单位承担责任,只是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造成损失的雇员追偿提供条件。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大保护。

      证券公司对其从业人员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往往会对违法违纪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解除职务、开除等。而相关从业人员以后的职业生涯将会因此而受到巨大的影响。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在做出赔偿以后,即使其员工有过错,如果仅仅给客户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证券公司是不能主张向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追偿的。因为我国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的人身损害时,雇主负担赔偿责任后才能主张追偿。这样就加重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迫使证券公司加强对其从业人员职务行为的管理,并且在聘用从业人员时把好关,否则一旦出现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就是证券公司。

      本报实习生 邱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