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晏杰
开始“收租”生活的李铭,名下一套高级公寓住宅在前些时间腾空了。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李铭与希望租房的高小姐相识。双方在房屋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协调之后,商量了一下后认为毋须通过中介公司也可以完成交易,何况还可以省下一笔佣金费用。但这样一来,双方就不能立即进行签约。于是高小姐便与李铭口头约定,在当月月底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交付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数额的定金。对此李铭并无异议,并按照所收定金数额出具了收条。
然而月底即将届满时,高小姐却表示与李铭签订租赁合同有困难,主要是由于她前一个租赁合同的事宜尚未处理妥当,无法立即搬出来,只能等到下个月月底才能履行签约。李铭当然不肯,因为这就意味着他的房子得继续空置一个月;但立即签约又显然不可为。于是他便向高小姐提出,如果无法立即签订租赁合同,就得没收她所支付的定金。但高小姐也不示弱,指出收条上原本便未注明签约的具体期限,况且她并不是完全取消签约意向,仅仅只是晚一个月时间而已,因此她认为李铭无权没收定金。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铭想着是否该把房屋租借给其他人,但又担心自己反而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责任。一时间,在“租或不租”的问题上,倒没了主意。
律师意见:
经常会有买卖双方会了省略中介佣金,发生“跳开”中介公司的情况。由于无法立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双方通常会商议先付一笔定金,约定以后签订租赁合同。通常很少会有人想到签订专门的定金合同,而只是类似于李铭那般,出租房屋的一方仅仅出具一张定金收条,记名收到租赁某处房屋的定金多少钱,然而这样的定金收条几乎无法起到真正的合同担保作用。
本案中的房客高小姐就是钻了定金收条记载事项不明确的空子,将签约时间硬生生拖了一个月。更有甚者,还可以推翻原先口头约定的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起租期或者租赁期限等条款,来达到合同无法商定的目的,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的目的,还有效规避定金罚则。
因此,笔者建议出租人在出具定金收条的同时,尽可能的记明双方商定的主要条款,比如签约时间、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起租期或者租赁期限等,如果可能的话最好签订一份简单的定金协议,以便发挥定金的担保作用。
尽管李铭的定金收条没有写明缔约时间,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而租赁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显然不可能很长。因此李铭可以书面通知高小姐立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高小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做出回应,李铭有权适用定金罚则并和其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