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3日在公司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0,289,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完成了向特定投资者发行3525万股股票的再融资事项,公司总股本发生了变化,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将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4万元。”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69万元。”
将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44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44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8,9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969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289,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公司聘用的审计机构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人事变动原因,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考虑本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289,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阎登洪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