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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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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监管 全力“打非”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宣伟华律师

      简介: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修士。擅长于公司、证券、知识产权、外商投资等相关业务,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的首席代理律师。

      

      □宣伟华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标志着证券“打非”工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而在维权在线值班过程中,不少投资者投诉自己买入非法发行的原始股上当的经历。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又对谢长华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8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谢长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处7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该案涉及非法销售股份收入近4000万元,数百名投资者上当受骗。这些情况都表明“打非”工作的紧迫性。按照《通知》要求,由证监会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在此,针对规定的制订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打非工作的推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股票发行制度方面,建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另外,对非发行原因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实行强制注册制,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必须到证监会相关机构注册,并开始履行公众公司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该市场应对投资者资格进行准入限制。

      在市场机制上,可以采取“升降级”制度,即允许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达到上市条件、经交易所批准后直接到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必须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应加强股权管理。同时,对公司的全部股权要按有关规定实行集中托管。

      非上市公司监管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股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有关信息,其内容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验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司监管要突出建立和完善以财务为核心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公司要向股东定期公布企业经营业绩,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经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所作的年度报告,并方便股东查阅。

      非上市公司监管要规范利润分配工作。如果实现利润的非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不派息,投资者无法享有与其出资额相应比例的回报,势必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因此,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非上市公司也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实行同股、同权、同利。

      建立健全非上市公司各项内控监督制度。建议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在该类公司为小股东特设公选独立监事。独立监事由小股东公选并适时更换。其职责主要是代表小股东对公司重大活动进行决策和运行的全程监督;对高层经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负责接受广大股东的质询。独立监事的选举和与股东的信息交流同样也可在网上进行。同时为规避风险,充分发挥中介作用,建议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聘请保荐人,并将保荐制度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为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可以设立专门的诚信监管机构。我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设立专门保护该类企业小股东权益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