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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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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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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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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有何条件
    2007年01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律师

      简介:华东政法学院毕业,曾受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派遣去日本进行研修。代理红光案,开小股东维权先河,2002年被《商业周刊》评为“亚洲之星”。其后代理大庆联谊案、银广夏案等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还发起参与“科龙独董运动”、“举报长征电器”、“讨伐飞天系”等多起案件,被誉为证券市场“维权斗士”。

      □严义明                                

      

      问:小股东可起诉大股东归还被骗走的资金吗?

      嘉宾: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您作为一名小股东,必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才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拒绝诉讼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诉讼的话,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直接进行诉讼。

      问:小股东诉银河科技案已经正式立案,我也是一名受欺骗的小股东,2004年初,我投资15万元以每股9.8元的价格买入银河科技1.6万股,2004年底以每股5.8元的价格卖出,因此损失人民币6万元。我可以起诉追讨损失吗?

      嘉宾:银河科技直至2006年1月11日才揭露虚假陈述的事实,所以可以认定2006年1月11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的证券,法院会认定该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即使起诉,也无法获得赔偿。

      问:我是济南人民商场的小股东,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济南人民商场在1992年发行股票。在1994年曾经分红一次,每股0.11元。从此再也没有分红,并且没有公布其历年的经营状况。到2006年4月,我们在《齐鲁晚报》上看到报道后,才知道大商股份准备收购济南人民商场的股份。但是,以济南人民商场净资产的价格收购(每股净资产1.8元)。我们曾经找过相关部门,他们答复只负责和大商股份谈有关国有股的部分,不管流通股的事。我们现在联系到一些中小股东,都对大商股份的收购价格以及济南人民商场的历年经营情况、济南人民商场是否有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等问题存有疑问。但济南人民商场方面总是推脱。我们现在能用什么样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嘉宾:从我们目前了解的资料来看,济南人民商场并不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它是非上市公司,那么就不存在公布年报的义务。同样,如果它是非上市公司,那么您所持有的股票性质,需要您所提供详细资料来进一步确定。应该指出的是,该股票的发行应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你可以依照《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规定进行维权,但在实施上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