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也曾隐约听说过有福建、广东的三位股民因虚假陈述纠纷将纵横国际(股票代码600862,现简称SST纵横,曾用简称:纵横国际、南通机床)告上了南京法院的事,后来才知道,南京中院的几项判决都有利于原告投资者。
诉讼时效至去年8月
去年10月,我到北京去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的一个公司法、证券法的研讨会。在会议间隙,碰到了南京法院的一位法官,闲聊之间,他告诉我,南京市中院受理了一些针对纵横国际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会后,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几家证券报的网络版,但却没有发现有纵横国际案的相应报道。
而中国证监会是在2004年7月27日对纵横国际及相关人员做出过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8月20日,纵横国际公司曾就此事发布致歉公告,由此可以推断,纵横国际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是2006年8月20日。根据法院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司法习惯,如果案件数量较多,一般都会放在诉讼时效到期后才判决,加上每年年底法院有结案的要求,所以,我感觉这些纵横国际案有可能在2006年年底或2007年年初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有利投资者
果然,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是在2006年12月19日做出的。前几天,《江苏商报》记者陈晓就纵横国际案的判决与杜绝虚假陈述行为的关系来采访我,我才知道纵横国际案已经判决了。之后,我读了陈晓先生的两篇新闻报道和他提供的材料,发现这批投资者诉纵横国际证券民事赔偿案涉及30余人,但总金额并不大,估计在20余万元左右。其中,最早的起诉是在2006年3月底,当时,离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还有近五个月,可惜的是,对于该案,全国知道的投资者并不多,全国性的财经媒体也没有作过报道,时至今日,许多权益受损的纵横国际投资者已经无法再起诉了,因为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这批起诉的投资者的代理律师都是南京律师,他们是胡凌律师、涂勇律师和张纲律师。这次南京中院的判决,为投资者争得了约占起诉金额六、七成的赔付率,如以投资者周先生为例,其起诉金额为17029.85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最后法院判赔11156.85元,赔付率为65.51%。在此,我为周先生等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南京维权律师取得的成功鼓与呼。我想,纵横国际案的判决,是推进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一个利好消息,并对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有相应的借鉴作用。
系统风险未获认定
在纵横国际案的判决书中,南京中院没有认定系统风险因素,如同郑州中院与河南高院在郑百文案中没有认定系统风险因素一样,这说明系统风险因素并不能完全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所接受,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修订时应予以考虑。
公司可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在纵横国际案中,被告纵横国际认为其虚假陈述行为由实际控制人所操控,对此,法院的意见是,如果纵横国际所述事实成立,则可由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因此,我认为,纵横国际在支付赔偿款以后,应当根据其所表达观点的一致性,向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而不是停留在口头。如果纵横国际拒不追偿的话,纵横国际的现持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代表纵横国际起诉实际控制人,要求其返还款项至纵横国际公司。
引入专家陪审员是亮点
在纵横国际案的庭审过程中,纵横国际找了两位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教授,提供了由其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内容系证明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影响幅度的计量经济模型,对此,法院并没有采纳。但也表明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证言和专家陪审员、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也是一个可取的方向。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客地址:http://songyixin.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