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给信息发布带来极大的便利。在互联网兴起之前,人们发布公开信息的载体,只能是报刊图书和广播电视。但这些载体都有既定的容量。报刊图书编辑的常用工具,就是剪刀加糨糊。广播电视编辑的工作性质也相同。由于有编辑把关,作者也只能自律,以免作品被枪毙。互联网兴起后,个人发布信息的空间陡然增大。电子公告板系统(BBS)被较早用来发布个人信息,但尚有版主把关。博客(BLOG)一般由博主自己把关。我国计算机终端已经超过3000万台。网站似乎要配备数十万名编辑,才能审核博客的内容。这显然不太现实。这样,博客的一些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
笔者遇到两件事情。一是有人在博客上给我留下悄悄话:“博主对××的看法几何?偶认为它是庄家的托。望能发表看法。”话不甚通顺,但反对通过博客影响市场的意思是明白的。我并不认识××,因而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二是曾看到某博客首页的公告写明: “私募基金即日起暂停对低于100万小资金的招募,如果你的资产大于等于100万,如果你觉得每年4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你可以接受?那么你就可以来找我,我来帮你挖掘财富,共享硕果”。这意思似乎是,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风,有刮向私募基金的趋势。
上述动向值得注意。
既然是私募基金,就不能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的一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受众是不特定的。在博客上发布类似的信息,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嫌疑。
在博客上发表股评,则成为监管的盲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这是实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行为的前提之一。在博客上发表言论,算不算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呢?在具体规章中,更有值得关注之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业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其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指“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但博客的开设,并非受计算机信息业务公司邀请,而是博主自行开设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于1997年12月12日。博客则自2004年兴起,2005年下半年起流行。
当前,博客往往连结为博客圈,影响日益扩大。一些证券博客的访问量已上百万次,其市场影响不可低估。前不久,《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已经出台。从互联网发展趋势看,其影响力将未必小于广播电视。因而对涉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博客的监管,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舆论应要求涉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博客的作者,加强自律。向文波的博客一度影响股价,为一些舆论所诟病。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我们难以要求向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向氏的做法是合理的。如果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开设博客,就一些敏感问题发表个人看法,证券市场的秩序恐怕要乱一些。
(作者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博客地址:http://zhoudao.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