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100万元罚款对一家大型企业而言显得实在太微不足道了,它不仅无法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甚至与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相比也显得不值一提。而这10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我国法律所能给出的最高限额。
倘若这个事件发生在其他国家,企业所面临的处罚将非常之重。1999年7月12日,美国司法部指控日本丰田公司1996年至1998年在美国销售的汽车中安装的监测废气排放的电脑不符合标准,违反了美国的环境保护法,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更换装置并罚款585亿美元。且不说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单就这种指控本身,就足以令企业因心有余悸而认真遵守环保法律。
在国外,触犯环境保护法所面临的惩处并不仅限于罚款,还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美国根据《综合犯罪控制法》起草的《判决指南》规定,造成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废物处置等7个方面的环境犯罪的等级及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每天2万5千美元(1997年1月30日后又改为2.75万美元)的罚金,最高是违法一天判一年监禁,对再次违法者将加重处罚;1996年,俄罗斯在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大规模毁灭植物或者动物、毒化大气或者水资源,以及实施了其他可能引起生态破坏行为的,可处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是在严厉的法律惩戒机制下,违法犯罪者所承受的惩罚和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因破坏环境所换取的受益,发达国家因此很快遏制住了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并使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的惩戒力度实在太小。重大水污染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而大气污染行为,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仅为50万元。而环评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罚款上限仅为20万元。这种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相反,它更容易使企业看到我国环保法的软肋,由于违法成本非常之低,企业恐怕更不愿意在环保方面进行投入,更不愿意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无疑将造成致命伤害。
鉴于我国环保法律的相关处罚规定,已经无法对保护环境起到应有的作用,应该及时予以修改。同时,在执法的时候,也应对污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以尽快遏制我国急剧恶化的环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