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去海口参加了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新农村建设论坛。会议上获得的信息令我有些吃惊,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总数已超过15万个,有两千多万户农民都参加了这一组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而且,合作的内容也多种多样,比如在海南,既有传统的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也有香蕉、芒果、荔枝等种植类合作社,还有养鱼、养猪等养殖类的合作社。
追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其实它在中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五十年代建国之初,随着政府对农业的改造,在农村地区普遍成立了生产合作社等“三社”。比如,我们与会时参观的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本立村的养猪合作社,其前身就是1953年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农民合作社,毛主席曾对其走合作化道路的经验做过批示。
但后来,出于“一大二公”的目标,土地从农民手里收归集体所有,于是,生产合作社转变为了人民公社。可是人民公社这种纯粹的公有制组织却导致实践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问题严重,生产效率低下。因而,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也正是为了破除这一体制弊病,并把土地承包制作为了改革的突破口。承包解放了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并带来之后连年的农业增产增收。但当初期的生产力效能释放殆尽之时,农业生产中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是生产的分散化,农户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市场合作,导致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几乎同时产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农户自发的生产合作。到了90年代,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引导下,这一合作的数量和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合作的领域也从早期的信息互通、劳动合作扩大到了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贮藏及运输、产品销售等。近几年,农民合作组织更是呈加速发展之势,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
在此背景下,如何引导和培育这一新型组织形式的发展就引起了社会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该组织主要由农民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自发建立,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日常经营中在融资、购销协议等方面的合法经济权益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立法问题就很迫切。
笔者在会上了解到,融资是这类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难题。以前,由于不具独立法人资格,自然就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现在,合作组织成为了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法人机构,与会人士也普遍对其未来融资前景充满期望。但说实话,联想到前些年各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市场撤出的状况,笔者对其融资前景不敢乐观。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针的提出,我国金融业的市场格局也在发生变化,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在经过改革调整之后,都将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近日,监管层又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社区型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大幅降低了社会资本在农村金融业务上的准入门槛。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会带来各类社会资本更多地流入农村,以往的信用社“一农难支三农”的局面将被彻底改变。
因此,可以预计,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