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近日分别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以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诉讼事项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8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淄博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3日至2006年9月1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两笔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万杰高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5,300万元及利息2,360,220.35元利息;
②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万杰高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③判令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第二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0月11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一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7,960万元,代被告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988万元,万杰高科、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及未在汇票到期前存入足额票款。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E3041-100-05008);
②判令第一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960万元及利息;
③判令第一被告提前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988万元及利息79,046.65元(暂计至2006年9月20日);
④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3、第三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9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5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4)请求事项:
①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②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第四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2月14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10,500万元,借款期限七个月,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被告未按约定在每月二十日结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万元及利息643,285.77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29日);
②判令第二、三被告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5、第五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1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7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被告未支付2006年12月20日到期应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665,437.50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
②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6、第六起诉讼案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2月18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5年招济25字第21050802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4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6年招济25字第21061101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该笔贷款没有按时在2006年11月20日还息,致使该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455,420.92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11日);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和截止到返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所支付的80万元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财产保全裁定情况
1、 2006年12月2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烟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万杰高科、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2、2006年12月2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烟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万杰高科、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3、2006年12月2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烟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万杰高科、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本次披露前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贷款本金共计52,248万元,将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