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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所,大家都知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就有学者指出是指目前各地开办的各种产权交易所。
但实际上,各地产权交易所均由各地政府批准设立,并不能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此外,证券业协会也已于2006年专门发出《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再次明确,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呼吁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也有很多投资者选择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进行投资,但《公司法》也同样要求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事实上,鉴于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场所的接纳能力有限,为探索解决数量庞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全国各地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很多交易场所都曾经对此进行了大胆尝试,一度创立了各类为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的柜台交易系统。其中也出现了投资者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大量纠纷,直到1998年,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才全面禁止了上述各地各类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从事场外股权类证券交易活动。
实际上,我国的产权交易所主要是为国有资产和集体产权的交易进行服务的特定场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国有资产和集体产权转让的,均应到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交易。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等大量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行为的推动,产权交易所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也有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政府在大力促进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上述投资活动。
但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与在上述正规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对投资者来讲到底会有什么不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值得投资者关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投资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上文已经讲过产权交易所并非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一旦投资者违反现行法律关于交易场所的规定,在这类场所进行交易,显然该等交易行为是无效的,一旦发生纠纷,则投资者很难保证自己的利益。
事实上,目前投资者之间私下协议转让股票的现象甚为普遍,这类股票买卖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一旦市场变化,往往协议的一方就会提出反悔并诉诸法院。而法院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然只能判令无效,双方返还,则显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对于在产权交易所以股份托管方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言,通常这种转让是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只能是隐名股东。虽然目前公司法以及包括上海在内的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在特定条件下隐名投资有效,也就是说,尽管不能对抗第三人,投资者私下转让股份的行为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该种未在规定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不同,也就容易导致对这种投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产生不确定性。
此外,一旦该公司因利益驱动等原因将原转让给投资者的股份再次转让给第三方,且办理了工商登记,则投资者的利益就更加无法保障了。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选择在法律规定的正规交易场所进行投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