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案勾画公司债市场发展路径
2007年03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封一)
第四,建立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司债发行人的自我约束;试行债券托管制度和债券人会议制度,强化持有人对公司的约束;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等力量对发债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
提案称,由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金融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风险在银行体系聚集,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目前企业债的发行利率一般在3%-6%之间,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由于公司债市场发行的额度管理、审批环节、发债周期等原因,企业难以通过发行债筹资,融资成本难以降低、融资结构难以优化。
三是影响了投资结构的改善。由于公司债市场的规模小,难以成为主流投资工具,居民储蓄只能以银行储蓄为主,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难将公司债纳入其投资组合,使得投资结构单一的问题长期存在,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风险难以分散。
事实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已明确要求“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而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则将公司债作为未来发展债券市场的重点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