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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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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莫变相为择校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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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莫变相为择校费放行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姜素芬

      

      国家发改委近日对各阶段教育收费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此通知一发,立即引起激烈争议。有专家分析,该通知本义或许是为家长减轻负担,实质上承认了择校费的合法性。

      发改委有关择校费的通知显得匪夷所思。与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择校费相比,学费是非常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等于让学校在付出极小的成本(学费)之后,就获得了高额择校费的收费授权。

      择校费一直饱受公众的批评。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在提交的有关建议中,要求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做法。他指出: “一些学校认为收取择校费是防止腐败、体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方式,这是不对的,择校费的出现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更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的体现,应该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择校费这一做法。”

      在此之前,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新华网接受访谈时也明确表示:“可以很明确地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是违规行为。”

      择校费是一颗毒瘤,在许多地方,从小学到高中仅择校费一项就是一个天文数字。择校费虽然为学校带来了巨额收入,但这些收入是以损害教育公平和增加民众的负担为代价的。择校费盛行的结果是教育资源配置的进一步失衡。为了谋取巨额择校费,许多地方千方百计把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拉开与其他学校的距离,并以此为借口收取择校费。这种做法是对教育公平的最大破坏,其结果是,富人的孩子得到更多更好的受教育机会,而穷人的孩子只能到资源配置差的学校接受教育。

      择校费乃是违法行为。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以金钱为标准打破这种公平于情于法都是不能容忍的。

      鉴于择校费的种种弊端和危害,今年广东省、广州市两会期间,高中“择校费”取消与否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当地有关领导明确表态,广州将在条件成熟时取消择校费。这一表态让他们看到了终结择校费的希望,而发改委的通知,莫名其妙地给择校费披上了一件合法化的外衣,这一做法令人费解。

      确保教育公平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严厉禁止择校费,代之以分数、“就近入学”、抽签等原则帮助学生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