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
公司原董事长和部分原董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前,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对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和部分原董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0号),现公告如下:
1、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在2002年2月至5月期间分别向上海和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怡邦针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九豫服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转让共计4500万股开开实业国有股权过程中,除签订每股4.5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外,同时分别与三家公司签订了每股1.5元,总价为6750万元的补偿协议。开开实业分别在2002年2月26日、4月30日、5月21日的临时报告,2002年中期报告,2002年年度报告中仅按每股4.5元披露了股权转让情况,直至2005年1月21日才将补偿协议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对上述国有股权转让的补偿协议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开开集团与开开实业董事长江玉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开开集团与开开实业董事陈重远、黄佳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
2、2003年8月,开开实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6975万元受让百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大唐旅游用品(常熟)有限公司75%的股权,百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钱雯系开开实业董事熊克力配偶。对该关联交易开开实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开开实业董事长江玉森和董事熊克力是直接责任人。
开开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对开开实业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江玉森,给以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陈重远、黄佳康、熊克力分别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3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