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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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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维权在线
    误入股市“黑嘴”陷阱 4万咨询费买来15万亏损
    轻信认股权证神话吃大亏
    多收的佣金岂能不还
    高管账户宜集中管理
    只许申购不许赎回 等于变相“开转封”
    十万元账户 不翼而飞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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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收的佣金岂能不还
    2007年03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我在红塔证券上海骊山路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原先以电话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以0.3%收取相关交易费用,后来改为网上交易的方式。该证券营业部对客户公开承诺过,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为0.16%,但在你改为网上交易后却依旧以0.3%标准收取费用。在我提出异议后,证券营业部在其后的交易中按照0.16%的标准收取了费用,但是对于之前多收的费用并没有退还。我经过多次的交涉,证券营业部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我这被多收的佣金难以讨回,我该怎样来维权呢?

      上海 王先生

      王先生: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通过如下途径寻求保护:

      (1)协商。协商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磋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证券纠纷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可以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人主持下进行。争议双方经过调解,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调解人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分别签字盖章。对重要的证券争议,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公章。

      (3)向有关机关投诉或举报。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投诉,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检举揭发各种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

      (4)仲裁。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证券纠纷时,而且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资者既可以在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

      (5)向法院诉讼。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者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若单独采用协商与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其优点在于方便,快捷,但是前提需要双方能够达成合意。你多次找对方交涉无果,双方很难达成合意。若采用仲裁的方式需要双方之间有仲裁的条款。案例中,你与证券营业部没有这样的约定。因此,以上的三种方式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你可以选择向该证券营业部的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券经纪商具有以下的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的代理协议。(2)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3)代理客户保管买入和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客户领取分红派息。(4)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其资金账户和证券委托变化情况的清单。(5)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交易所的查询不在此限。(6)为投资者证券交易提供符合监管机关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本案例中,证券营业部只是代理你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它有义务把多扣的钱退还给你,你是该资金的所有人,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券营业部无权对你的行为进行阻挠。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 尹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