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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经济房是有问题。但也要客观认识到,这个问题需要做三七开式定论。也就是说,有三分可能在于制度设计本身有其局限和欠周详之处,因此带来一定的操作缝隙,使人有空子可钻。至于另外的七分,则完全在人。不要忽视人的复杂性,如果仅仅是制度存在缺陷,还可以有机会不断修正。人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很棘手,再完好的制度也不能被务实地奉行。所以,经济适用房的缺陷主要还是人的问题。
这里有一例子。还是在去年,本栏作者接到一位在北京定居的读者电话,他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交付房屋时发现墙体开裂,找到国有背景的开发商论理,解释说开裂是正常的,不能因为几条裂缝就认定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不过为了掩饰问题,开发商还是来打补丁,哪里开裂补哪里,弄得新房变“破屋”。至于交涉,自然是没有结果的。
这个例子折射出许多与人有关的问题。比如,是不是我们找错了人,若当初承建这个项目的要是另一家企业,问题是否可避免?比如,假使承建商认真负责一点,在赚钱的同时兼具一颗公益心,是否也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又如,是否我们本就不该让嗜利企业来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重任?现在出问题了,为什么就没有人出面制止或问责?
类似问题很多。如果固执地认为这根本就是经济房制度所导致,并认为要是没有这项制度,就不会有后续的种种麻烦,然后便愤然而起从容不迫地主张要将其消灭殆尽,这不是太幼稚了吗?
不要说经济房,商品房又何尝不是如此。何以视而不见?
三年前的春天,在南方某城,笔者参与一起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调查。那是一个大型的商、住小区,有三分之二的购房者饱尝墙体开裂、地基下陷之苦,现场真是触目惊心。一位丈夫出门做工、留守家中的妇女向我们展示了他们举债买来的房子,厅堂大面积下沉,南方多湿雨季节,四面开裂的墙壁上挂满了大片雨水的浸痕。其他邻居莫不如此。缴纳了房款,却招来一肚子气,无处安身的人忍气吞声凑合着住,不认命的则干脆将房屋空置着,等待说法。
告状告到工商局,没有下文。问原因,说小区开发商是地方官招商引资的重点保护对象,既不好对付也开罪不起,工商局很无奈。若按照某些主流人士喝斥经济房制度的做法和逻辑推导,此时笔者要问:商品房制度以权力为砧板,以民众为鱼肉,左右也是让社会不得实惠,要它何用?那些有识之士何以从不主张要把商品房制度也给消灭、喝阻住房市场化步伐?
主张抛弃经济房的人心里有这样几层阴影。一,经济适用房不是积极的东西,因为根本就落不了地,实现起来也会扭曲;二,经济适用房制度是空想、空谈,不现实。因为我们几乎没有办法和能耐去控制与调节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分配的繁复流程;三,最本质的问题是,我们根本就做不了这些事情,自己无能,理应放弃。
经济适用房建设,更多时候是一种能力建设。客观地看,至少现在,我们的确还没有能力把经济适用房制度办好。经济房遭人非议,实际上也昭示了我们的能力不足。就这一层面而言,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是人的问题,更是人的能力建设问题。可是,是不是说凡事只要自己无能,就必须要放弃?这值得怀疑。
自身无能,事情办不好,本已不光彩;自身无能,什么事情也办不好,还要将这种不光彩的情状通过偷换概念、转移视线的手法隐匿,又将所有罪因尽悉归咎于制度本身,这就更不光彩了。这暴露出我们对于自身能力缺陷的恐惧和认知障碍。只知一味要求半途而废,从来避而不谈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中人的能力建设、培育和训练问题,不正是一打就跑、一打就退的虚弱情态么?
事至今日,再清楚不过。过分争执于制度的存废而全然忽视人的因素,有可能是为了更好地隐瞒自身的弱点,属有意为之;也有可能是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缺陷,属偏执行事。不论哪一种,都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这种短视行为有可能导致真正的问题症结不仅始终得不到暴露和纠正,而且越结越深,而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也将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