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7年3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98,992,000股,占总股本的60.45%,本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参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胡云峰先生主持。
经大会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2、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3、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4、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6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4,117,723.0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00,447,931.56 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74,565,654.64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7,411,772.3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7,153,882.33 元。公司2006年的7月份分配现金股利52,800,000.00元,可供分配利润114,353,882.33元。合并报表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85,773,806.14元。
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66,705,950.77元,合并报表本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为59,000,978.85元。
公司拟按2006年末总股本6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得税),计派发现金红利39,600,000.00 元。占本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67.12%,尚余未分配利润74,753,882.33元,结转下年度。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红股。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的议案。
拟支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度审计费用为100万元。不包括为审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至2006年末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票3票,代表39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200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告。
公司《关于至2006年末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详见2007年2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