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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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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的隐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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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的隐性原因
    2007年04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陈予军

      

      4月3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2006年全国价格举报情况,指出,2001年-2006年6年中,教育收费有5年在各类价格举报位居第一,1年位居第二。2006年,教育乱收费以27637件位居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首位。不执行“三限”政策违规收取择校费、赞助费,“一费制”外自立项目乱收费,以改制为名举办“校中校”、“校中班”乱收费等现象成为民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国家发改委称,从群众反映看,一些举报问题已是多年顽疾,甚至是查了又犯、犯了再查,仅靠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与连续20多次实施药品降价公众依然难得实惠一样,教育乱收费的屡禁不止成为发改委另一重要任务。提到乱收费,人们自然会把板子打到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方面。正如国家发改委所言,主要是存在教育资金投入不够,需要通过推进体制性改革和调整相关政策加以根治。

      发改委所言不虚。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国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800美元-1000美元时,要实现教育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下限为4.07%-4.25%。我国人均GDP早在1998年就已经超过了800美元,现在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但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仍在4%以下,很多年份甚至在3%以下。

      但是,除了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与其他隐性因素也有关系。以这次发改委公布的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84760件,查出违法所得33.42亿元,实施经济制裁22.23亿元,其中,退还用户8.31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2.58亿元,罚款1.34亿元。

      在“实施经济制裁22.23亿元”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2.58亿元,加上罚款所得的1.34亿元,比退还用户的8.31亿元还多出67.5%。从这个角度来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乱收费的间接受益者。实际上,对于查出来的乱收费,更应该直接退还用户,因为他们是乱收费的直接受害者,因为乱收费的具体来源非常容易查明。但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查处的乱收费时,最常见的选择是“没收非法所得”。这种处理不仅对乱收费的受害者造成了不公,也容易促使有关部门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乱收费,等其发展起来再予以“没收”。

      据一些教育专家保守测算,10年来教育乱收费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据。近年来,教育乱收费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在不少地方还愈演愈烈,教育乱收费连续5年在各类价格举报中位居第一就是一个最明显的证明。因此,面对屡禁不止的包括教育在内的各种乱收费,除了解决财政投入不足问题之外,从执法的角度来看,也必须改变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将大部分乱收费“没收”的执法模式,而变成以退还受害者为主。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就成了各种乱收费的既得利益主体之一,阻碍对各种乱收费的根除。

      事实上,不久前发改委在择校费上的态度就饱受质疑。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在提交的有关建议中,要求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做法。在此之前,广州市有关领导也明确表态,广州将在条件成熟时取消择校费。然而,发改委日前却突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这一通知被指在变相为择校费放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从公众利益出发,摒弃部门利益因素,公正执法,把查处的乱收费退还给受害人。否则,有关部门与乱收费之间的利益联系太深,乱收费就不可能真正得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