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首个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日前出炉,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计6066家。
重点监控有利于对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然而,其效果令人难以乐观。首先,环保总局确定的直接监控的重污染企业,执行者依然是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测、统计、执法监督和污染治理的重点。众所周知,重点污染企业不仅对环境危害巨大,同时对于地方GDP的增长和干部政绩的考核也意义重大,各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大权皆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它们对地方政府言听计从,在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地方环保部门其实很难有所作为。
实际上,在招商引资的大潮中,一些环保部门也被政府要求去招商引资,这些环保部门甚至亲自把一些重污染企业引入,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环保部门还怎么对污染企业实施有效监控呢?而且,未见环保总局出台促使地方环保部门认真负责的制度性约束,倘若地方环保部门不必为所监控污染企业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那么,地方环保部门就有可能对上阳奉阴违,监控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更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的缺位使得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算了一笔让人震惊的账。他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的黄河沿岸一家重点污染企业做调研时发现,去年这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116万元(实际上只交了36万元),加上环保部门对其的罚款4万元,这家企业一年违法排污总成本为120万元,违法100年也不过1.2亿元。但是这家企业的环保要达标至少需要投入1亿多元。为此王锡武说,“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真是天壤之别。”,对于污染企业来说“宁愿认罚也不治污”是目前的普遍现象。
这正是我国环保执法的软肋。在美国法律史上,曾有公司因污染环境被判赔50亿美元———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诸如此类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足以令污染企业引以为戒,更何况相关责任个人还有可能被判刑。但是,我国环境违法的最高罚款金额只有100万元,污染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之低使其失去了应有的惩戒功能。
最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为保护环境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制于我国法律“先天性疲软”、环保系统人财物为地方政府掌控等因素,环保工作依然举步维艰。倘若这些弊端不解决,直接监控重污染企业很容易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