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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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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应该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征地补偿制度 需要依法完善
    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大规模贸易顺差
    “新政”条件下信托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型
    别指望垄断企业打价格战
    房地产业不宜作为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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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制度 需要依法完善
    2007年04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博杰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政府以建设公园为名,以每平米不足10元的平均单价征用农田和用于灌溉数千亩水田的水库,最后建成一处占地近1500亩、最高单价达2000万元的“五星级”全封闭式私人花园别墅区。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阳东县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征用了当地部分山林地和农田,征地协议是“秘密”签订的。

      从中可以看出,征地是秘密进行的,其程序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每平米不足10元的补偿更是匪夷所思。这一极端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征地补偿中的一些问题。征地补偿的程序能否公开、公正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一些地方背着农民悄悄征地等于粗暴剥夺了农民的权利,很容易引发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事件。我国应该对征地程序作出更切合当今实际情况的系统而完善的规定,强制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必须公示,举行听证,双方在公平谈判中达成协议。在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强制征地。同时,应该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对征地补偿制度也需要修订和完善。现在,政府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却以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供应土地,在一高一低之间,政府赚取了绝大部分土地收益。以中国土地学会专家的计算,每年全国被征地农民相当于放弃了至少30万亿元土地财产权,即“剪刀差”。这是不公平的。由于农民得不到足够补偿,失地农民容易因失去生活保障陷于困境。

      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标准,依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需要重新修订法律,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并且,使这种标准充分体现土地在市场中的价值,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同时,被征地农民应该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因为土地的增值额实际上是土地从农用地变为城市用地产生的级差地租,让失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既可以使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减少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可以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和开发商的“炒地”、囤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