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国税总局一度把截止日期向后推延,但是,公众申报的积极性始终不高。无奈之余,不少地方的税务部门开出了罚单,这将促使一部分人进行个税申报,但毕尽人性化的成分缺少了许多。
4月18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印度让纳税人有成就感》的报道,其中提到:税务部门经常通过在媒体刊登广告的形式,宣传国家利用税收在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让纳税人有成就感,让公民了解国家税收正在被恰当地使用;纳税人在整个缴税过程中能被代劳的手续几乎全部被税务部门承担了下来,这种便利的服务可以有效地避免有些人因为“嫌麻烦”而导致的并非恶意的逃税行为。而且,对妇女和老人的个税征收给予大幅优惠。
让纳税人有成就感无疑是一大亮点,而这一点恰是我们所缺乏的。有关部门在征税宣传中,经常强调“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对纳税人在尽义务同时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和利益,也没有具体公布公民纳税的最终用途,导致纳税人只是在尽责任和义务,而不能清晰地感受到自己的权利,成就感更无从谈起。由于没有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强化,导致在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难以形成平等的关系,税收执法部门冷漠的服务态度又常常使纳税人进一步产生失落感,权利的意识被进一步淡化。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因素,导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税收人都对自己的权益无法明晰。因此,我们必须对现状进行调整,也让纳税人有成就感,在成就感的促使下,纳税人会自觉纳税、主动申报。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之所以能够做到积极地去纳税,很大程度上就是能够从纳税中享受到作为纳税人的自豪与光荣。在美国纳税,随手就可以拿到政府在各个领域的预算情况,告诉你所在缴纳税收之后,将享受多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在这个时候,权利不再是抽象的,是可以清晰感受得到的。一旦这种观念形成,那种偷逃税款的行为就会为人所不齿,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民众的不满。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把公民纳税视为一种“利益交换”,即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民众通过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民众有纳税的义务,政府则有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这是一种对等的关系。
让纳税人有成就感,才能真正促使民众自觉纳税、积极申报,在这一方面,税务部门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