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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单一地为股东提供回报,而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目标。这种理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普遍被消费者主权的倡导者、环境保护主义者和社会活动家等所接受,而今已经成为政府和大部分理论家和行动主义者的基本共识。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基金组织、评估机构和投资管理公司,都已经或正在将投资的社会责任纳入自己的决策中。
比如,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投资机构之一,比较早地在新兴市场的投资决策中运用了社会标准。该基金会针对信息披露透明度、政治稳定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工法,如禁止雇佣童工和奴隶)作了特定测试,并在建立财务和经济指标时考虑这些因素。美国另一大基金康涅狄格州养老金系统,也将社会责任、社会关怀融进了日常决议的投票选举中,并在全世界推广。按照该州的立法要求,康涅狄格退休计划和信托基金不仅需要保护成员的长期利益,而且需要“考虑每项投资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效用与影响”。富时指数服务公司则建立了一系列全球指数,这些指数所包含的全是社会责任心强的公司。英国Hermes投资管理公司在2001年初的公司治理政策声明中呼吁所有的公司披露社会、环境和道德因素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这一提议得到了其他投资机构的积极支持。
不过,企业核心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起码从短期来看,这样的成本非常明显。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这次调查也显示,69.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那么,该如何努力降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如何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企业情愿甚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呢?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义务性质的,如对周围环境的保护。从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制度安排来看,周围居民享有洁净空气的权利,企业本就应该为污染买单。如果不想因污染而官司缠身的话,企业就该积极采取设防护措施。还有一种是非义务性质的,如慈善捐款。慈善捐款具有广告效应,能够向大众传递企业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信息。无论哪个方面,企业都难免遭受短时损失,但都能够赢得长期利益。
基于此,首先要通过激励措施,直接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收益。对于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政府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减免一定的税收。不过,这种物质奖励只适用于相应制度不健全时期(像目前我国的转型期),一旦制度健全起来,这样的物质奖励就不应该再存在,但可以给予精神激励。对于非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在健全相应渠道和程序的基础上,要侧重于通过舆论积极推销这些企业,使得企业承担这类社会责任的收益超过成本。
其次,要通过法律制度,加大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这是针对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而言的。既然是义务性质的,就应该承担。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备且具有弹性,加之地方保护,这些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往往被企业束之高阁,特别是环境污染,近些年呈现加剧趋势,使得我们的高经济增长背负着沉重的污染代价。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我们不能指望靠企业的良心和善心来承担义务性的社会责任,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让应尽而未尽义务的企业承担巨大的成本,包括使其停产或取缔,这才是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路径。
再次,政府要支持相关机构建立包括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并定期公布。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好的经验可资借鉴。我国的一些机构尽管也建立了一些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但缺乏社会责任评价。之所以缺乏这类评价,关键原因在于担心遭到企业起诉甚至报复,担心被列入“黑名单”,而我国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评价者。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保护评价者的法律制度。一旦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将会对那些不承担义务性社会责任的企业起到巨大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