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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近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初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中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禁止擅自修改。对此,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规划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
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或乡村规划一经制定,并且得到议会的批准,便具有了法律效果,任何人只能执行而不能随意更改。即使更改也必须拿出详尽论证报告,经过议会的同意,如果是比较大的更改,甚至要经过市民投票公决。西方国家之所以如此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持规划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避免因规划反复修改造成巨大浪费。
为了确保规划与实际相符,便于被遵守,西方国家的城市规划一般都非常细致。以德国为例,德国政府允许居民个人建房,在德国许多城市,居民个人住房或合作建房的比例高达30.9%,这对政府规划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为倘若规划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城市建设的紊乱。但是,德国政府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他们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做得非常具体。比如,某一地块,应该建什么样的房子,屋顶的颜色是什么样的,坡度有多少度,屋檐有多少厘米等等,都非常精确。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德国连房前应该种植什么样的树木———大型数冠的树木还是中型树冠的树木,都有明确规定,而这样的规划都是经过科学、严谨论证的。有了这样的规划,无论是个人自己建房,还是由建筑公司建房,基本都是大同小异,能够确保规划的完整性得到充分保障。相比之下,我们的许多规划就做得非常粗糙,伸缩性太大,这本身就为更改规划创造了条件,因为规划不更改就难以使用,这种规划本身的弊端导致我国规划常被随意更改。
现在,我国许多城乡在做规划时已经比较细致,但是,这仍然阻止不了规划被随意更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划是引导城乡发展的法定依据,重大规划要报经同级人大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审定,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逾越、擅自更改,修改规划必须依法根据程序进行。但是,目前地方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缺乏制约,并且人大主任常常由当地一把手兼任,导致人大对规划的制约作用常被架空。
而且,政绩工程的观念在现在的官员心目中根深蒂固,他们为了在短时间内做出政绩,往往对前任的规划推倒重来。本人所在的城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前任市委书记搞了一个西开发区,投资巨大,一个完整的开发区眼看就要发展起来。这时候,市领导换了,新任市委书记提出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建设东开发区,于是,西开发区遭到遗弃,许多快封顶的高楼成了烂尾楼,早期的投资者苦不堪言。
规划的随意更改是最大的浪费,因为规划的更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面非常广,浪费极其惊人,有些规划常常就是因为领导一句话就更改了。比如,上世纪90年代,时任阜阳市地委书记的王怀忠,提出了一个将阜阳建成淮北大都市的设想,他认为必须将阜阳机场扩建成一个可以开通国际航班的大机场。于是,他不顾其他领导成员的反对,圈地数千亩作扩建机场之用,投资从最初规划的6000万元追加到后来的3.2亿。由于客源不足,飞机场被迫关闭,成了野鸟们的乐园,而当地民众不得不因此背上沉重的负担。
今天建明天拆、“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的现象在眼下非常普遍,如何做到在换领导时不改规划,以确保规划的延续性,是一件非常困难但又极其重要的事情,这对立法者是一个严峻挑战。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听任规划随意更改的现状持续下去,否则,由此造成的巨大浪费将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难以承受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