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独立董事宋献中,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戴逢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容侠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了813.33%,主要原因是本报期公司加大了在建项目的开发力度和增加了一定的土地储备,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大的超出了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07年1月16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决定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新豪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北京青年路居住小区第三、四期的方案,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4万元。并授权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同时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做好此项关联交易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04号公告。
2、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自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本公司40,854,78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15,000,000 股已于2006年11月7日获得上市流通权,自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1月18日收市止,京城华威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累计出售该公司持有的“东华实业”流通股股票1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本次交易结束后京城华威仍持有公司限售性流通股25,854,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2%。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07号公告。
3、2007年2月13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决定继续向中国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壹年,贷款利率约为年利率6.3%,并以公司多处自有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
4、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发生及以前年度发生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收购本公司国有股权时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粤泰集团、城启集团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时承诺:(1)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
(2)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长期激励计划的1000万股)的限售期限和限售条件:
①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③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同样需满足: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④上述出售行为在东华实业未公开披露前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暂停。
(3)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对其他未明确对股权分置方案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先由其代为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代为支付后,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粤泰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另因本公司未实行股权激励,因此本报告期大股东承诺用于股权激励的1000万限售性流通股未能上市。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在其所持有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月内不上市流通,在该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报告期内,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已有1500万股限售性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并减持完毕,其余股份仍在限售期内。
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能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本次季报资产负债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与“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的
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