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本部1302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11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总裁工作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授权毛裕民总裁根据市场行情谨慎择机处置公司所拥有的其它上市公司已实施股改且已流通的法人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及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审计政策和操作手册》(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能》(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回转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方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全额回转,合计212,799,396.69元;
2. 公司对投入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行系”等资金信托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全额回转,合计52,118,600.00元。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草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合并报表2006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304,041,875.87元,加上2006年净利润15,499,848.25元,减去公司下属企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2,995,885.9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91,537,913.59元。为此,公司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六、七、八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 600643 证券简称 S爱建 编号 临2007-006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4月26日 在零陵路599号7号楼1407室会议室举行。应出席监事7人,实际出席5人,2人委托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审议,以7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我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 600643 证券简称 S爱建 编号 临2007-007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行系贷款诈骗案的民事诉讼案(详见2006年8月25日本公司2006-024临时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详见2006年10月25日本公司2006-030临时公告):
1.爱建信托与刘先娥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及爱建证券与航天证券营业部、刘先娥签订的协议书均无效; 爱建信托与徐泽红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及爱建证券与航天证券营业部、徐泽红签订的协议书均无效。
2.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爱建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3000万元。
3. 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爱建信托上述借款之利息。
4.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对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上述第2、3项不能清偿部分的6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被告航天证券对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上述第4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对于原告爱建信托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07 年4 月22日,公司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0号、第1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0号、第11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上诉人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对原审被告上海金行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银河投资公司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上诉人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上述第三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对被上诉人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述资产如收回将对爱建信托和本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
我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