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页第三行至第八行:
原稿为:“上述收购行为是无偿划转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市国资委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通过股权受让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失去实际控制权的计划。
本次间接收购行为完成后,市国资委通过深广惠以及深圳国际总计持有深高速股权已达到50.021%,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深高速A股及H股的要约收购义务。”
更正稿为:“上述收购行为系行政无偿划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通过股权受让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对外处置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失去实际控制权的计划。
本次间接收购行为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广惠以及深圳国际总计间接持有深高速股份已达到50.021%,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深高速A股的要约收购义务。”
2、第九页第三行至第七行:
原稿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直接持有深高速的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其间接持股38.02%(截至2007年4月18日)的深圳国际(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52)持有深高速31.153%的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654,780,000股,占深高速总股本的30.026%,H股24,568,000股,占深高速总股本的1.127%。”
更正稿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直接持有深高速的股份,但因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深圳国际(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52)38.02%的股份,深圳国际间接持有深高速31.153%的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654,780,000股,占深高速总股本的30.026%,H股24,568,000股,占深高速总股本的1.127%),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企业,故其由代表深圳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
3、第十页第一行:
原稿为:“1、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约收购义务;”
更正稿为:“1、中国证监会豁免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约收购义务;”
4、第十二页第七至十行:
原稿为:“但报告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38.02%的深圳国际(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52)下属的全资子公司Advance Great Limited(晋泰有限公司)通过香港市场共买入深高速H股15,956,000股,占被收购公司股份比例的0.73%。”
更正稿为:“但报告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履行国有产权监督管理职责而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其下属的深圳国际(持有深圳国际38.02%的股份)的全资子公司Advance Great Limited(晋泰有限公司)通过香港市场共买入深高速H股15,956,000股,占深高速股份比例的0.73%。”
5、第十二页第十八至十九行:
原稿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买卖深高速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更正稿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知悉本次划转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买卖深高速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特此更正并致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