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5月10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728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中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其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148,311,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148,014,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0%;
反对296,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以公司2006年末总股本266,521,2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2.4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公司2007年度续聘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期限一年。经公司与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协商,2007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55.5万元,包括:(1)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中期和年终审计费用(含新增龙门县恒隆环保钙业有限公司);(2)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费用。
2006年度公司的财务审计费用为48万元,包括: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中期和年终审计费用48万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薪酬制度的议案。
赞成148,3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五、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2006年度述职报告,对2006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