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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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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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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版:信息披露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等)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关于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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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等)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07-039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案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7年1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甲方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偿组、乙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丙方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2006年10月,丙方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从毛伟仁个人账户扣划现金29万元,此款用于乙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欠甲方的债务。

      2、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PU人造革产品一批,价值113.90万元,抵偿乙方欠甲方的债务113.90万元。

      3、乙方按上述1、2款履行义务后,尚欠甲方余款31.60万元,甲方同意待丙方执行所查封的设备后,该案执行完毕。

      4、本协议按第一、第二、第三条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7号裁定书已执行终结。

      5、本和解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丙方签字生效。

      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诉本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于2004年4月16日和2004年8月31日与嘉瑞新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和3000万元人民币,嘉瑞新材用持有的新振升集团75%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洞庭水殖和新振升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现已逾期,至今仍欠本金4994万元及利息5651161.02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3月21日),本息合计55591161.02元。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994万元及利息5651161.02元(已计算至2006年3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2、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5、案件受理费287963元,由嘉瑞新材承担。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5月28日原告与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群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群仪公司提供22480000元人民币借款,被告为群仪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到期群仪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05年9月1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2005)沪静证字第71号《执行证书》,原告依据《执行证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未果,上海一中院于2005年11月14日向原告发放《权利凭证》,并裁定执行终结。

      (二)原告请求判决:

      1、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本金人民币22480000元,贷款欠息人民币4762579.57元,并承担按人民币22480000元,每天万分之二点一为基数,从2007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4250.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由于本公司2006年度扭亏为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3月5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07-040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4月20日公布的《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更正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更正并致歉!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