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行政划转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通知,2007年5月15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就重组八钢集团有关事宜签署了《关于重组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八钢集团章程等规定及各有权力部门的相关批准程序,自治区国资委和宝钢集团双方确认宝钢集团重组八钢集团的步骤为:
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将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八钢集团的48.46%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宝钢集团持有。
二、接到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后,宝钢集团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八钢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
三、在中国证监会对宝钢集团提交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依法豁免宝钢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后,宝钢集团应及时办理被无偿划转的八钢集团股权的过户手续。
四、上述第三项约定的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和宝钢集团应按照《关于重组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的约定对八钢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和宝钢集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和工商登记手续。
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将持有八钢集团48.46%的股权,成为八钢集团的控股股东,进而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为31,319.58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3.12%。
鉴于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了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宝钢集团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及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宝钢集团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宝钢集团已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宝钢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申报材料作了修改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6日